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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22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25日 财税字[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   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   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   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税率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