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25日 财税字[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 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 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 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税率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