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成品冬虫夏草退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28日 财税字[1996]47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成品虫草出口退税的请示》(青国税进字[1996]122 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 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成品冬虫夏草的生 长特性和生产加工过程中需经长时间非防腐剂熏蒸处理、烘干等复杂工序,并且加 工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因此,我们意见你省出口的成品冬虫夏 草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1995年7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期 间出口的成品冬虫夏草,按10%的退税率办理退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 口的,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对出口的非成品冬虫夏草,应按3%的退税率 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