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4月14日 冀财税字[1998]第23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 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 财税字[1998]45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