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8日 冀地税函[1996]20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即国税函[1996]6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 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6日 国税函[1996]635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