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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文教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20 次阅读

关于中央级文教事业   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财文字[1998]15号    [颁布日期]1998.03.06    [实施日期]1998.01.01   为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加强事业单位基金管理,现对中央级文教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福利基金   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在年度收支结余的40%以内核定,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修购基金   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