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意见 1989年9月16日 财商字(89)第354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据有关部门反映和我们了解,1988年外贸体改以来,中央外贸企业的财务管 理有所削弱,违犯财经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对在各 地的中央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与协调减弱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借改革脱、挂钩之 机,在资产、负债划分上向中央财政转嫁包袱,同时总公司在盈亏缴拨方面管理 松散,造成利润不能及时上缴,亏损不能及时拨补的局面。为此,我们意见: 1.你部和有关总公司应根据我部〔88〕财商字第499号文确定的原则,积极 参与所属机构有关资产、负债的划分工作,对以前地方经贸部门单方面的划分, 不公平、不合理的,要与地方协商纠正。 2.各有关总公司应根据我部与经贸部联合下发的〔88〕财商字第126号文 《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其所属 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及时按月核拨亏损、按月催缴利润。对以前年度的问题,应 认真清理,欠补的亏损要迅速下拨。对确实经营不善、无出口创汇能力的公司应 结合清理整顿关、停、并、转。 3.努力争取实行“外汇有偿使用”。外汇额度有偿收入是外贸企业弥补出口 亏损资金的重要来源,是自负盈亏的重要手段。在地方的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应 向有关部门努力争取留成外汇有偿使用,以保证外贸企业承包的顺利进行。 4.严肃财经纪律,积极搞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各级外贸企业应认真 贯彻国务院关于今年继续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好 企业的自查工作和接待检查组的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