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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派驻稽核规定》的通知

2008-02-16 09:20 次阅读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派驻稽核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25日 工银发[1999]84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完善稽核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对县级行的派驻稽核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派驻稽核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稽核监督局反映。   中国工商银行派驻稽核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改革稽核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国工商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的精神,为完善稽核监督机制,加大二级分行直接稽核查处力度,规范对县级行派驻稽核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派驻稽核是指二级分行(派出行)采用派驻稽核组对县级行(派入行)经营管理进行稽核监督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县级行不设立稽核监督机构。对距离二级分行较远,交通不便,业务量又较大的县级行,由二级分行报经一级分行审批同意后,派出稽核组行使稽核职能。   第四条 派驻稽核的形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二级分行派出稽核组,负责一个或若干个县级行的稽核监督工作。   第二章 派驻稽核组的职责   第五条 负责完成派出行稽核部门布置的各项稽核工作。   第六条 负责稽核监督派入行经营管理状况及检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七条 负责督促派入行按规定完成各项非现场稽核报表资料的编制和报送。   第三章 派驻稽核组的权限   第八条 派驻稽核组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直接向派出行负责。   第九条 派驻稽核组负责人列席派入行有关的行长办公会、行务会议及业务会议。   第十条 派入行收到和发出的有关业务文件须及时送派驻稽核组传阅。   第十一条 派驻稽核人员有权调阅派入行有关业务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派驻稽核人员有权就稽核过程中涉及的事项向有关业务部门、个人进行调查、质询,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派驻稽核人员有权对派入行提出改进和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监督被稽核单位执行。对正在进行的违规行为,有权制止和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派出行。   第四章 派驻稽核组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派驻稽核组的业务工作由派出行稽核监督部门直接领导。派入行的行长(主任)负责配合派驻稽核组做好有关稽核工作事宜。   第十五条 派驻稽核人员的编制、任免、调配等人事劳资纳入派出行管理,不受派出行机关编制限制。派驻稽核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各项费用等由派出行负担。   第十六条 派驻稽核组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负责人可以按派入行同级副职或正职的级别配备。   第十七条 派驻稽核人员应严格按《中国工商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的要求选派,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派驻稽核人员的办公设施、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住房等由派入行按规定解决。   第十九条 派出行负责派驻稽核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征求派入行领导及有关部门对派驻稽核人员的评议意见。   第二十条 派出行稽核监督部门负责派驻稽核人员的工作管理和业务培训,定期听取派驻稽核人员的工作汇报,部署工作任务,加强业务领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