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2日 农银函[199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行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统一全行计划管理工作,加强各项业务经营计划的协调性和客观公正性,建立健全以业务经营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管理体制,保证我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实施,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是监测、考核、评价各分行业务经营活动及绩效的重要依据。各行要将各项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工作统一到本办法上来。由于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行要认真研究,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做好准备,并有计划地组织辖内分支行进行学习和培训。按照本办法要求,各行需在12月15日前将预编的综合业务经营计划上报总行,各行要抓紧做好测算、上报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报告总行综合计划部。 中国农业银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施农业银行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以业务经营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管理体制,加强对业务经营的计划管理和整体控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是指以利润为目标,对各项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综合量化的计划组织形式;是统一指导、综合调控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合理配置经营资源的重要手段;是监测、考核、评价业务经营活动及其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性:即围绕利润目标安排经营计划,严格成本管理,合理摆布资产,促进业务发展。同时要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在控制风险条件下,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二)综合协调性:即以综合调控辖内全部业务经营活动为目的,对所有业务经营领域的计划统筹进行编制、下达、实施。使各项业务经营计划协调一致,避免专业计划相互脱节或相互矛盾。 (三)客观公正性:即一方面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在科学测算基础上,编制下达综合业务经营计划。使编制下达的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是可行的,而且必须通过努力才能实现。另一方面总行对分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实施考核奖惩前,需稽核其真实性。同时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基本原则和方法保持连续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以及香港、新加坡分行。 第二章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的种类和内容 第五条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由综合计划和专业计划两个层次组成。综合计划由体现业务经营发展、效益、质量的一些关键性指标组成,是年度主要经营目标,也是总行实施综合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际利润; (二)存款增量; (三)贷款增量; (四)不良贷款控制余额。 第六条 专业计划是综合计划的基础,也是落实综合计划的子计划,各专业计划之间相互衔接。主要包括信贷收支及信用总量计划、资金营运计划、现金收支计划、中间业务计划、电子化建设计划、机构发展计划、风险控制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八大类。 第七条 信贷收支及信用总量计划主要是对存款、贷款的总量和结构以及表外业务总量所作的计划,其组成与内容如下: 存款计划:分为本币和外币两部分,分别由余额和增量计划组成;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管理的需要,可分别预测并制定储蓄存款和对公存款计划。 贷款计划:包括常规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以及专项贷款计划三部分,分别由余额、增量计划及相应的分项计划组成; 表外业务总量计划:包括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 第八条 资金营运计划主要是对资金来源运用总量及其主要项目在计划期内的增减量和计划期末余额进行安排和控制的计划。分为本币资金营运计划和外币资金营运计划。有条件的分行还可以试编现金流量计划,对现金流量进行安排和控制。 第九条 现金收支计划是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对计划期内的累计现金收入和累计现金支出进行预测,并对现金投放和现金回笼情况进行安排和控制。 第十条 中间业务计划是对中间业务的业务量和收入所作的计划。主要包括银行卡业务计划、国际结算业务计划、代理业务计划、其他中间业务计划、中间业务收入计划。其组成与内容如下: 银行卡业务计划:银行卡发卡量、银行卡累计消费额、单卡平均消费额; 国际结算业务计划:国际结算业务主要种类及各种类的受理金额; 代理业务计划:代理业务主要种类及各种类的代理金额; 其他中间业务计划:其他中间业务增长率、新业务品种开发计划; 中间业务收入计划:在以上业务各种类分析预测基础上,对中间业务总收入的预测。 第十一条 电子化建设计划是按照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对电子化建设资金投入、主要设备购置、网络建设、其他电子化建设等进行计划。统筹安排我行电子化建设,完善电子化手段,为保证我行业务经营的竞争力提供所需的科技基础。 第十二条 机构发展计划是指导机构布局、调整员工结构的计划。包括机构设废计划、人员工资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其组成与内容如下: 机构设废计划:新设机构;撤并机构。 人员工资计划:人员计划分为正式员工、储蓄代办员、其他从业人员;工资计划包括工资、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计划是对银行整体经营风险进行控制的计划。总行定期监测全行加权风险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状况,并对分行加权风险资产控制进行原则性指导。针对目前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分为表内业务风险控制计划和表外业务风险控制计划以及备抵资产配置计划。表内业务风险控制计划暂定为贷款质量计划。表外业务风险控制计划主要对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质量进行控制。备抵资产配置计划主要是对各项风险准备资产计提和使用所作的计划。其组成与内容如下: 表内业务风险控制计划:不良贷款控制额、不良贷款比例、呆账贷款核销、坏账核销、表内利息收回率计划;统一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控制计划对可疑、次级、损失三类贷款形态的余额和比例进行控制。此前暂定对逾期、呆滞、呆账三类贷款形态的余额和比例进行控制。 表外业务风险控制计划:信用证垫付率、承兑汇票垫付率、保函垫付率; 备抵资产配置计划: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计划是在测算各类财务收支项目的基础上,对利润和主要的财务收支项目所进行的安排和控制。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利息支出、非利息支出、利润、表外应收利息等。其组成与内容如下: 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等; 非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营业收入等; 利息支出:存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等; 非利息支出:业务管理费支出,其中包括工资性支出、租赁费支出等;其他营业支出,其中包括储蓄代办费、呆账准备金支出、坏账核销支出等; 利润计划; 表外应收利息。 第三章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编制与报批 第十五条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一)本行业务经营三年发展规划; (二)近三年的业务发展情况; (三)年度外部经营环境预测和本行经营策略。 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在总行行长统一领导下,由综合计划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分工协作进行编制。 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提出每年计划编制的指导原则和要求,负责计划编制的组织和协调,负责计划的综合平衡,同时负责预编资金营运计划和现金收支计划;计划部门协调信贷部门、零售业务部门、市场开发部门负责预编信贷收支及信用总量计划中相关部分;市场开发部门、银行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分别负责预编中间业务计划中相关部分,并按照本外币分别预测业务发展对收入的影响,由市场开发部门进行汇总;科技部门协调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编制电子化建设计划;财务会计部门、人事部门分别负责预编机构发展计划中相关部分,由财务会计部门进行汇总;风险监管部门协调信贷部门、国际业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负责预编风险控制计划;财务会计部门负责预编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七条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采取上下结合、左右衔接的方式按年编制下达。编制的纵向程序是: 第一步,综合计划部门根据全行业务发展规划和计划年度的经营策略及行务会的决定,提出编制计划的基本指导原则和有关要求,下发各分行和各业务部门。 第二步,分行根据总行下发的指导原则和编制要求,预编综合经营计划。 第三步,分行在12月15日前将预编计划上报总行综合计划部,各专业计划同时抄报有关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与各分行上报的专业计划进行衔接,并预编综合业务经营计划中的相关部分,报综合计划部。 第四步,综合计划部汇总并进行综合平衡后,汇总上报总行行务会审批下达。 编制的横向程序是: 第一步,相关业务部门预编信贷收支及信用总量计划、现金收支计划、中间业务计划、电子化建设计划、机构发展计划、风险控制计划。 第二步,综合计划部门依据信贷收支及信用总量计划、现金收支计划、中间业务计划、电子化建设计划、机构发展计划、风险控制计划等预编资金营运计划。 第三步,财务会计部门根据预编的信贷收支及信用总量计划、现金收支计划、中间业务计划、电子化建设计划、机构发展计划、风险控制计划和资金营运计划,试编财务收支计划。 第四章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经总行行务会审定后,由综合计划部统一下达,并组织实施。同时各相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业务计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按年下达,分季实施。以增量管理为主,促进存量调整。总行不再下达季度实施计划,由分行自行控制,分行的分季控制计划报总行综合计划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遇政策变动和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件等系统性变化,总行将视情况调整分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如年中遇业务划转、法定利率调整、信贷计划重大调整或自然灾害,总行将测算这些因素对各分行的影响,并相应调整综合业务经营计划中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每一季度终了20日内,各分行应将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监测表以及有关说明连同业务经营状况分析材料及时上报总行综合计划部,同时将专业计划执行情况上报总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对分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执行总体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各业务部门负责相关专业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执行结果与计划偏差较大的分行,要向总行提交详细报告说明情况。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实行行长负责制,下达的计划是分行年度经营目标,其执行结果与行长业绩考核挂钩,同时也是对分行经营状况和经营绩效进行考核的内容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的编制反映分行的经营思想及原则。对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编制草率行事,甚至弄虚作假,与总行下达的基本指导原则偏差较大的分行,总行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总行对分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并依据《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按年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分行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分行上报总行的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执行监测表,指表头更换为"期末数、实际比年初、实际比计划"三项后的综合计划表和各专业计划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其他文件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行务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