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1994年1月30日 (94)国务院令第143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总理 李鹏 1994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 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依照本规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 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 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 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 等林木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牲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 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规定所附的农业特产税 税目税率表执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20 %的幅度内规定。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 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 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 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个别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计算方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 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 入时起1至3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 温饱问题未尚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财政机关审核, 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早报纳 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第九条 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 第十条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 税。 第十一条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二条 农业特产税由地方财政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参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1994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 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 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牧水产品征 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税 目 │税率 ──────────────────────────┼──── 一、烟叶产品 │ ──────────────────────────┼──── 晾晒烟叶 │31% ──────────────────────────┼──── 烤烟叶 │31% ──────────────────────────┼──── 二、园艺产品 │ ──────────────────────────┼──── 毛茶 │16% ──────────────────────────┼──── 柑桔 香蕉 荔枝 苹果 梨 │12% ──────────────────────────┼──── 其他水果 干果 │10% ──────────────────────────┼──── 果用瓜 │ 8% ──────────────────────────┼──── 蚕茧 │ 8% ──────────────────────────┼──── 三、水产品(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及水生植物)│ 8% ──────────────────────────┼──── 四、林木产品 │ ──────────────────────────┼──── 原木 原竹 │ 8% ──────────────────────────┼──── 生漆 天然树脂 │10% ──────────────────────────┼──── 天然橡胶 │ 8% ──────────────────────────┼──── 五、牲畜产品 │ ──────────────────────────┼───── 牛皮 猪皮 羊皮 │10% ──────────────────────────┼──── 羊毛 兔毛 │10% ──────────────────────────┼──── 羊绒 驼绒 │10% ──────────────────────────┼──── 六、食用菌 │ ──────────────────────────┼──── 黑木耳 银耳 香菇 蘑菇 │ 8% ──────────────────────────┼──── 七、贵重食品 │ ──────────────────────────┼──── 海参 鲍鱼 干贝 燕窝 鱼唇 鱼翅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