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18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30日 财税字[199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6年6月1日起,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   供货物或应税劳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明电[1995]1号)中第一条的规定相应废止。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