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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贷款债权管理的通知

2008-02-16 09:15 次阅读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强贷款债权管理的通知   1997年4月21日  开行政法[1997]101号   各代理行总行:   为切实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债权的管理,依法维护债权,根据《全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银行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开发银行贷款债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代理经办行要认真执行《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的规定,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   二、各代理经办行在代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债权的管理,密切关注贷款债权动向,维护国家开发银行的合法权益。   三、借款企业如有下列动向或行为,代理经办行应及时书面报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1.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2.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   3.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   4.企业之间进行联营、合并或兼并;   5.企业分立;   6.企业与外商合资;   7.企业资金大量体外循环;   8.重大投资;   9.企业解散;   10.企业破产。   请代理经办行及时将发现的以上情况告之我行,以避免我行信贷资产损失。   请协助将以上事项转发至各代理经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