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强贷款债权管理的通知 1997年4月21日 开行政法[1997]101号 各代理行总行: 为切实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债权的管理,依法维护债权,根据《全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银行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开发银行贷款债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代理经办行要认真执行《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的规定,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 二、各代理经办行在代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债权的管理,密切关注贷款债权动向,维护国家开发银行的合法权益。 三、借款企业如有下列动向或行为,代理经办行应及时书面报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1.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2.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 3.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 4.企业之间进行联营、合并或兼并; 5.企业分立; 6.企业与外商合资; 7.企业资金大量体外循环; 8.重大投资; 9.企业解散; 10.企业破产。 请代理经办行及时将发现的以上情况告之我行,以避免我行信贷资产损失。 请协助将以上事项转发至各代理经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