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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2008-02-16 09:13 次阅读

关于转发《中央级公检法   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财文字[1997]41号    [颁布日期]1997.04.07    [实施日期]1997.01.01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公检法机关经费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检法机关的财务收支活动,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以下简称《开支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制定的《开支范围》,仅限于中央级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和司法部门,地方公检法部门的机关经费和业务费开支范围不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部门对机关经费要单独管理和核算,并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机关经费要单独管理和核算,并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机关经费不得挤占业务费,发现有挤占者,扣减下年度业务费预算指标。各部门机关经费年度预、决算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抄送财政部。   请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经费开支中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本《开支范围》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开支范围》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2年3月16日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92)财文字第0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附件:   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说 明             目 节   7    公务费                              1                  办公费                                 办公用品:行政和业务部门办公文具、纸张、帐表、信纸、打字消耗用品等。                劳保清洁用品:工勤人员的劳保用品和清洁卫生用品的购置费。                      文体学习费:机关开展文娱活动、体育活动的费用(属于固定资产的文体设备在设备购置费科目中列支),印发、订购政治学习资料、机关公用报刊订购费等。     其他:零星物品的购置费、饮水费燃料费、夜餐费、计划内临时工工资等。                     2            邮电费                     市内电话费:行政和业务部门按规定缴纳的市内电话月租、计次费。                    国内邮资费:行政和业务部门的国内邮寄信函的邮资(含机要邮资)费。                  国内电报费:行政和业务部门开支的国内电报费。   电话维修费:电话总机、分机及直拨电话的零星维修费。    3  水电费 机关办公用水费、电费。                  4      取暖费         机关冬季取暖用燃料费、火电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临时雇佣锅炉工的工资、节煤奖,由机关统一支付的在职职工宿舍取暖费等。                    5        差旅费             行政工作人员出差(不含办案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公杂费,调干随行家属旅费,调动干部及大中专毕业生调遣费的多退少补部分,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等。                   6            交通费                     修理费:机关行政和业务用车辆(下同)的维护保养费、修理费。                       燃料费:上述车辆的燃料及其他油料购置费。      养路费和保险费:上述车辆按规定缴纳的养路费、保险费。其他:车辆的安全奖、节油奖、行车公里补贴、过桥费、存车费等。                          7      会议费         行政性工作会议(即机关党委、纪委、行政后勤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等会议,以及计划生育会议),主要包括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等。      8    设备修理 费  办公与事务用家具、机械、仪器、仪表、设备(不含办公用机电设备、汽车)等修理费。                 9        杂项费用             节日装饰品、消防器材费、租赁费以及不属于以上各节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