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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2008-02-16 09:12 次阅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1994年10月28日 证监发字[199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期货监管部门、外汇管理分局、工商   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两年来,一些单位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也未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有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与境外   不法分子相勾结,以期货咨询及培训为名,私自在境内非法经营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   交易;有的以误导下单、私下对冲、对赌、吃点等欺诈手段,骗取客户资金;有的大   量进行逃汇套汇活动,甚至卷走客户保证金潜逃。这些非法交易活动,不仅扰乱了金   融管理秩序,造成了外汇流失,而且引起了大量经济纠纷,举报、投诉事件不断增加。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精神,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   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   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规定,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私自经营外汇业务和私   自买卖外汇,构成扰乱金融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不受法律保护。   二、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它机构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必须   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地超越权限擅自批准的,一律无效。未经批   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   三、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在地   方政府大力支持下,迅速采取措施,对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严肃查处,   坚决取缔。   对从事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经营机构,应责令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一律不得接受新客户和新订单,对于尚未平仓合约,可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   行实物交割。各地要严格防止违法人员携款潜逃。对于以欺诈手段骗取客户资金的,   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由外汇管理部门按《施行细则》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凡以经营商品期货、外汇信息、投资咨询为名,实际进行外汇期货和   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没收非   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四、对拒不停业或以改换经营地点等方式继续进行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   的,一经发现,期货监管、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对其从重处罚。   五、这次查处的重点是非法进行外汇期货及外汇按金交易的机构。对客户要做好   宣传教育工作,疏导其尽快平仓,对于不听劝告继续参与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   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六、各地期货监管、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协调一致,积极配   合,共同做好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机关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