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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

2008-02-16 09:08 次阅读

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   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财工字[1990]410号    [颁布日期]1990.09.17    [实施日期]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外便[1990]87号函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付给中方董事补贴问题,应按劳动部计字[1990]56号文《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规定内部掌握执行。即: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除可在董事会召开期间从企业领取相应补贴外,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