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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06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2日 [1994]财税字第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充分发挥三线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对   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等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列入国务院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三线企事业单位"八五"调整方案》和   总后勤部《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规划》的搬迁单位,以及部分"七五"三线调整企业   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三线调整企业名单》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项目   名单》的企业,以1993年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总额为基数(应纳   税额为: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交税额扣除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后的余额),多征的   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再退还。此项   政策执行到1995年底。   三、具体退税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   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中第三条第(四)、(五)款的规定办理。   附件一:三线调整企业名单(略)   附件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项目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