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函 银函〔1997〕156号 1997年第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全国性金融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51号)转发给你们,请速转知所属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