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部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 银办发〔1998〕40号 1998年第0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总行决定批准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上海分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三和银行上海分行、东京三菱银行上海分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请通知上述外资银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做好入网和债券托管工作。 总行将另行下达上述外资银行的人民币最高同业拆借资金余额。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