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8 22:16:58 星期四
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8-02-16 09:02 59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8年3月6日 财税字[1998]24号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   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   元。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