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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2008-02-16 09:02 次阅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审批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 冀国税函[2000]5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   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   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精神,进一步落   实资源综合利用、饲料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现就资源综合利用、   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和饲料生产企业的“准产证”有效期   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   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获得“认定证书”、“准产证”的企业应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税   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准产证”及有关材料,及时办理免税事项。免税饲   料和增值税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00年应减免的税款由   各市局代省局审批。   三、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冀经贸资[1999]90号和冀国税发[199]12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