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审批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 冀国税函[2000]5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 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 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精神,进一步落 实资源综合利用、饲料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现就资源综合利用、 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和饲料生产企业的“准产证”有效期 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 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获得“认定证书”、“准产证”的企业应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税 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准产证”及有关材料,及时办理免税事项。免税饲 料和增值税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00年应减免的税款由 各市局代省局审批。 三、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冀经贸资[1999]90号和冀国税发[199]12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