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以何日期确定合同前费用问题的批复 1985年1月17日 (85)财税油政字第002号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4)财税油穗征字第150号文收悉。关于参与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 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以何日期确定合同前费用的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 在税收处理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合同文本中规定的生 效日期,作为划分合同者合同前费用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