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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230号建议的答复

2008-02-16 09:01 次阅读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230号建议的答复    1998年5月11日 财税政字[1998]71号   李风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机床行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实行减免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   如下: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部分国有老工业企业包括您提出的机床行   业步履艰难、处境困难的情况确实存在。分析其原因,我们认为,这是多年计划   经济矛盾积累的综合反映,其中有企业机制的因素,有外部环境的因素,有历史   遗留问题的因素,也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因素。   对以上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多次强调并明确指示,要把国有企   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来抓。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对国   有企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措施,目的在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增   强其活动。例如,为缓解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紧张的矛盾,对在50个“优化   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   纳所得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15%的收入拨给企业,作   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又如,为鼓励国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开   发,提高经济效益,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   工字[1996]41号)中,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研究开发新产品、新   技术以及加快机器设备更新等方面,又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和措施。在流转税方   面,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机床企业生产销售数控机床产品在一定时期内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以上政策体现了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国家对国有工业企   业的扶持,您提到的机床行业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您提出的对机床行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实行减免税的办法,我们认为不妥。   这是因为,1994年,我国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的目的在于按照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公平、合理、规范的税收体   系。在两大主体税种之一的所得税上,国家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   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内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因此,新税制实施后,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   营企业、联营企业等,均应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如果仅对机床行业实行特   殊的减免政策,将有违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税改基本原则,容易引起其   他行业的攀比。同时,不利于税政的统一和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