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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01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28日 国税流函[1998]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落实好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以下简称年审办法)现将几个具体事项   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年审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改   为:   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180万元以下,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   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二、对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以及年   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   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三、根据各地一般纳税人规模情况,总局统一印制了部分1999年年审合格标   识并免费下发各地(分配数量见附表),各地在年审工作中不得向纳税人收取标识印制   费。各地如需要追加印制标识的,请于1999年1月20日以前将追加数量报总局   流转税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