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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泽普石化厂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复函

2008-02-16 09:01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泽普石化厂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复函    1998年5月26日 财税字[1998]9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恳请免征泽普石化厂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国务院已批转我部研   究。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泽普石化厂增值税政策问题函复如下:   一、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保证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曾规定省级   政府制定的减免税政策,可以通过先照章征税,后由财政返还的方式继续延长两   年。1994年、1995年中央财政分别返还新疆自治区财政1.3亿元、1.   4亿元。新疆自治区政府有责任用中央财政返还的资金帮助企业缓解困难。   二、泽普石化厂亏损的主要原因是产品销售价格偏低,该厂仅在1994年   ---1996年就因此减少收入17789万元。要从根本上解决泽普石化厂   的问题,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将产品的价格定到合理的水平,使企业能   维持自身再生产的能力。   三、1998年财政面临的支出压力很大,国有企业三年解困问题,安置下   岗职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农业、文教、科技等方面的改革和发展等都需   要财政支持,同时,财政压缩赤字任务较重。新开先征后返的口子也不利于税制   的规范和税负的公平。  基于以上考虑,不宜再对泽普石化厂实行增值税先征   后返。   请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