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 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1994年11月29日 (94)财农综字第4号 江苏省财政厅: 苏财农发(94)15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财政资金30%以下可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 发,是否应全部在项目区内安排的问题。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 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已规定:"龙头项目原则上在开发区范围内安排。"多种经营 开发项目则应在项目区内安排。 二、关于"为多种经营开发及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投入的加工、保鲜、 贮藏、营销等必要的设备、厂房、材料、技术组织措施费用"的问题。从目前农业综 合开发资金用于"营销"环节的实际使用情况看,用于这个环节的设备、厂房、材料 等方面投资额度一般较大,而且过多地在流通环节投入资金也不符合农业综合开发资 金的使用原则,为此今后在确定多种经营开发及龙头项目时要慎重,并原则上要压缩 这方面的投资;此外,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也不能用于经营销售环节所需的流动资金。 规定中所说的"技术组织措施费用",主要是指在农产品加工、保鲜、贮藏、营销所 必需的技术鉴定、技术引进、技术培训等费用。 三、关于按财政投资额提取1.5%的项目前期工作费使用问题。这项费用只能用 于项目在国家准予立项之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施工设计所需的资料费和 设计人员的补助经费,不允许用于国家尚未批准立项之前的工程勘察设计费。 四、关于有偿资金在回收后"对及时足额还款者,要给予奖励"的奖励资金列支 渠道问题。奖励可以多种形式进行,如优先安排下期投资,给予荣誉奖励等。至于奖 励的具体形式,待今后在制订有关有偿资金管理办法时再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