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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8-02-16 08:59 次阅读

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   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财公字[1999]361号    [颁布日期]1999.06.16    [实施日期]1999.06.16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级高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简称修购专款)的分配、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购专款是教育事业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财政在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安排修购专款。高校在申请修购专款时,要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匹配比例不低于申请修购专款的20%。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修购专款的管理和监督,有自有资金的部门可安排一部分修购专款,支持高校发展。   第三条 修购专款主要用于中央级高校的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第四条 修购专款的安排,按照项目分配的办法,贯彻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   第五条 修购专款的申报和审批   (一)凡申请修购专款的高校,应按照修购专款的使用范围,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项目具体内容、经费预算(含自筹资金部分)和预期效益等情况。   (二)各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上报的项目要进行认真审核、统筹规划,平衡后汇总编制本部门修购专款的项目申报表(详见财政部高校修购专款项目申报表),并就项目内容、论证报告、经费预算(含本部门安排资金情况)和预期效益等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于每年10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修购专款的申请报告。对自筹资金落实到位的单位,在安排修购专款时,将优先考虑支持。   (三)财政部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修购专款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重点项目的实施条件、经费预算、预期效益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国家财力可能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于每年初向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指标时一并确定修购专款指标。   第六条 修购专款的管理与监督   (一)各主管部门在收到修购专款后,应按照批复的数额和项目,尽快安排落实到有关学校并督促实施,保证专款专用。如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修购专款用途的,需报请财政部批准后再予实施。   (二)各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修购专款的管理。对修购专款应单独核算;对大型修购项目,部门或高校审计机构应进行必要的事前或事后审计;对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等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来进行;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财政部已确定安排的修购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投入、当年完工、当年见效。年度终了,各学校和主管部门在报送财政部的年度教育事业费决算中,要单独填报并附详细说明。对未完工项目要单独说明,待项目完成后再按规定编报修购专款的使用情况报告。   (四)修购专款结余,在高校上报项目完工报告后,原则上留归高校继续安排,用于其他修购项目。   第七条 财政部要会同各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按计划实施,或挤占挪用修购专款的情况,对经审计后确认项目管理不善、违纪比较严重的高校,要给予必要的财政处罚,包括收回专项资金,在一定时期停止核批专项资金等。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各高校可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