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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不准加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和人身保险费的通知

2008-02-16 08:59 次阅读

关于宾馆、饭店、   招待所等不准加收"城市建设   附加费"和"人身保险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财文字[1987]101号    [颁布日期]1987.04.25    [实施日期]   最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人民来信反映,一些地方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在收取出差人员住宿费的同时,还加收10%的"城市建设附加费",有的按人每天收取0.10元的"人身保险费"。这种做法,违背了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第六条中关于"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涨价"的规定。给各单位执行财务制度和控制差旅费支出增长带来了困难。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财务制度,节约各项行政性经费开支,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的规定,各地区自行开征的城市建设附加费,应即停止执行。今后发现有征收此项附加费的,住宿人有权拒绝交付,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二、一些地区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对旅客征收"人身保险费"的,应采取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包办。自愿投保的"人身保险费"应由本人自理,公家不予报销。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