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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二)

2008-02-16 08:59 次阅读

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二)   第八章 股东权益   第四十七条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的净资产(即企业的全部   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   金)、集体福利基金、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资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范围内发   行股票取得。企业发行股票应于收到现金及其他资产时,登记入帐,并按股票种类及股东   单位或姓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核定的资本总额、股数、每股面值以及已认股本   等,应在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如由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应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原企业的帐面价值和   国家资金,并按调整后的净资产换取的股份总数和每股票面价值的乘积作为股本入帐,如   有差额,应作为超面额发行溢价收入处理。   企业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登记股本帐户,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   部分,应记入公积金帐户。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   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销;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经营期内分期摊销。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应按股东实际缴入的出资额入帐,并按各股东进   行明细核算。以现金投资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时的金额入帐;以房屋、   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在验收后入帐;以专有技术、   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协议、合同规定   的日期入帐。因采用收购合并方式取得投资所形成的商誉,应按协议的投资额同被并入单   位净资产的差额入帐。   第五十条 企业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帐,并   按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股款或注销股本时,登记入帐。   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帐。   企业应将因减资而销除股份、发还股款或注销每股部分金额以及因减资需更换新股票   的变动情况,在股本帐户的明细帐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股东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   出资额,在股本帐户有关明细帐户及各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公积金应单独核算,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其中,   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应分别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核算。   企业应按照规定,从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金,自利润分配帐户转入公   积金帐户。   接受现金或者实物捐赠,应在收到现金或实物时,作为资本公积金入帐。   企业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额,应作为资本公积金,按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会计处理。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用   盈余公积金分派股利。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   用于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转入有关利润分配帐户;用于转增资本   的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转入股本帐户;用于分派股利的盈余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   通过利润分配帐户后,再转入应付股利帐户。   第九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五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帐面单   价计算,列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股份制企业实行的工资形式,以及企业的工时、产量记录等,计   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   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由本   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应直接计入营业损   益;其他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计入成本。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直接计   入,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分配计入。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于本企业的成   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   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如有变更,应经董事会同意并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备案,并在会计报   告中加以说明。   第五十六条 销售费用包括在销售商品以及提供劳务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   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代销手续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   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或者应当   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   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注册会   计师和律师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   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提取的坏帐准备等。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和银行手续费等。   商业企业进货费用包括企业在进货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   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第五十七条 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   和摊销费用。生产企业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   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第五十八条 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企业的进   货费用,应分别进行核算。并按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或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销售   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在利润表中应分别列项反映。商业企   业的上述四项费用,也可以合并核算,在报表上合并为流通费用项目予以反映。   第十章 营业收入   第五十九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收入,包   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六十条 企业应按下述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帐,计入   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商品的所有权已自卖方转移给买方,收到货款或   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长期合同工程(包括劳务),应按完成合同法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应根据尚未收回的本金和适用的利率,按计息时间计算确定营业收入的实   现。   第六十一条 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帐。企业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   不论是属于本期还是以前期间销售的,都应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   第六十二条 企业各项营业收入,应分别核算,在利润表中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   务收入分项反映。同时经营几种主营业务的企业,应将每种基本业务的营业收支在主营业   务收支明细表中分别列示。   企业本月实现的营业收入,应全部记入本月帐内,并相应计算结转本月营业收入有关   的营业成本、税金、费用。但这些成本、税金、费用应单独核算,在会计报表上单独反映,   不得抵减营业收入。   第十一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 企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   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   用,商业企业还包括进货费用),再减去营业收入应负担的税金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   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数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   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   产损失、非常损失、职工劳动保险费支出等。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   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   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十四条 企业一般应当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   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在不超过规定的弥补期   限之内),按照国家税收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应交未交的所得税,应作为应付款项   单独核算。   第六十六条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后,仍未补足的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核算。   提取公益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在会计上应单独核算,在会计报表   中单列项目反映。   企业实现的利润,在计算应交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   益金后的余额,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分配。分配顺序如下:支付优先股股利;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   通股股利。决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利,应按各普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已   分配但尚未交付股东的股利,应当作为应付款,转入应付股利帐户。   第六十七条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在扣除已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后的余额,为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   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   反映,作为股东权益的加项或减项。   第六十八条 企业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处理错误,包括会计政策重   要改变和会计处理重要错误,应在当年有关帐户中作相应调整。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   应在利润分配帐户核算,不作为本年损益处理。   第六十九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   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应交所得税、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分配的   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分配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   亏损)、上年利润调整数、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在利润分配表中分   别列项予以反映。   第十二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   第七十条 企业使用的会计科目名称、内容和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种类、格式,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企业的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企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   或减少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有关附表。   第七十二条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期间还应抄报体改部门一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报表应分送给各投   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还应在股东会议召开二十日之前备置于公司办公处所,   供股东查阅。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公告有关报表文件。   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六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第七十三条 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额半数以上的,应编制合并会   计报表。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应随同企业会计报表一并报送。如果其中某些接受投资企业   经营内容独特,单独反映会计报表更为有用的,也可以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附于   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之后。   合并报表应在抵消了有关项目之后编制,一般应当抵消下列项目:   投资企业的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相应的资本;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支付的股利;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相互持有的债券,即一方为债权,一方为债务的,应将这类债   券持有数与发行数相互抵消。持有债券企业的利息收入,也应与发行债券企业的利息费用   相抵消;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间的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以及应收股   利和应付股利等应收、应付款项;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间的购货、销货业务,应消除由此产生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以及存货项目中所包含的利润。   如果投资企业未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则合并报表要反映出少数股权。   第七十四条 企业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   1.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2.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3.资金周转情况;   4.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5.主要税费的缴纳情况;   6.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法的变更;   7.资产承诺事项和年度结帐后至报表报出前发生的重要事项;   8.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企业向外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由企业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   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署。   第十三章 查 帐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   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帐目进行查帐验证,并出具查帐报告。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各投资方于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自行聘请注册会计师   对企业的帐目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聘请方自行负担。   第七十七条 向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   注册会计师查帐,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但聘请的外国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需系在中   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会计公司。   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向查帐人员提供所需要的凭证、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回答查帐   人员提出的询问,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查帐人员应负责保密。   第十四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 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及其他原因宣布   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   第八十条 清算组应对企业的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处理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企业债权、向股   东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股金、清算纳税事宜、偿还企业债务、处分企业剩余财产、代表   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一条 企业办理清算所发生的清算费用应优先从企业现存的财产中支付。   第八十二条 清算费用及清算损益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发生的法定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公告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   和利息净支出等。清算损失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亏、财产重估损失、财产变现损失以   及无法收回的债权等。清算收益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收   益和无法归还的债务等。   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减去清算费用和清算损失后的差额,为清算净损益,在依照税法   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当视同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三条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如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如为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各优先   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2.按各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开始进行清算,应当视作会计年度终了,按照本制度第十二章的规定,编制和报   送会计报表。清算期间跨年度的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算费用及损益   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企业提供的清算报告及清算期间的会计报表等,   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   部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