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2) 1992年12月31日 财农字[1992]344号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农业利润总额+工业利润总额+商品流通业利润总额+运输业利润总 额+建筑业利润总额+服务业利润总额 企业的行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家庭农场实际上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 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利润=主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包括农牧业税)及 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其他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五十六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 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 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 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家庭农场实际上缴利润是指家庭农场等承包经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实际上缴当年 的和补缴上年欠缴的利润。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 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大修 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中小学经费(有拨款补贴的企业应扣除拨款补贴)和技工学校经 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防汛抢险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 其他项目等。 企业各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各业自身的营业外支出和企业本部分摊的营业外支 出。企业本部分摊的营业外支出,可按产值、人数、成本费用等方法均摊至各业。具 体分摊方法由企业确定。 营业税金(包括农牧业税)及附加是指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农牧业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流转税退回的 税金,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七条 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等 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 后利润弥补。 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其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财政核定下拨的包干 补贴弥补,尚不能弥补的可以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第五十八条 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依法缴 纳所得税;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按包干办法上缴利润。 第五十九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或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完成上 缴包干利润后的利润(如核定包干补贴的应增加利润分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 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所得税后利润或上缴包干利润 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 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 者分配。 第六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优先 股股利;(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提取和使用;(3)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 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 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农业保险。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而 发生的财产损失,应用投保的保险赔偿金补偿和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 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以外币作为记帐 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三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1日 的国家外汇牌价。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 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 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 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 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 益,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 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 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 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 计入资产的价值。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照当 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照合同、协议约 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企业初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 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单位币差额, 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六十五条 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按照买入的调剂外汇调剂价单独记帐的。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帐面调剂价 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辩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 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企业调剂外汇不实行单独记帐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 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金额,作为调济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 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 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实际取得款项与按 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应当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如有余额,作 为汇兑损益处理;支出其他外汇时,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 家庭农场财务 第六十六条 家庭农场是指企业内部对职工家庭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 额上缴、自负盈亏"的承包经营单位。家庭农场包括实行承包经营的家庭林场、家庭 牧场、家庭渔场、家庭工厂、家庭商店以及其他类型的职工家庭承包单位。 企业对家庭农场实行承包经营,企业与家庭农场的经济往来应及时办理结算。 第六十七条 家庭农场要积极筹集生产经营资本金。各项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 除由家庭农场自理外,也可以向银行申请借款,自行偿还。家庭农场产品全部或大部 分上缴企业销售,其生产经营资金确有不足的,企业可适当借给部分资金,在当年内 收回,或从上交产品的价款中扣回,并可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对少数困难的家庭农 场,也可以通过周转金有偿扶持。 家庭农场拥有的大中型农业机械等固定资产,应登记入帐,计提折旧。家庭农场 的流动资产及其他资金也应入帐管理。 第六十八条 家庭农场应上缴税金、利润和有关费用。 家庭农场应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金。 家庭农场上缴利润指标,应按土地等级和数量、水利条件、公共设施、经营内容 、前几年生产水平和盈利水平等因素,本着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 的原则合理确定,与企业签定合同。 家庭农场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困难补助等待遇的,应按规定上缴职工福利费;享 受劳动保险待遇的,应按规定上缴劳动保险费。家庭农场应负担与其生产经营有直接 关系的管理费用。企业对家庭农场应负担的各项费用要实行"定项限额"控制,具体办 法由企业制定。 第六十九条 家庭农场应计算利润。家庭农场的利润总额为营业总收入减营业总 支出、减定额工资、减税金、减应缴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营业总收入,是指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内的农、工、商等各业及劳务等收入。 营业总支出,是指家庭农场承包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生产经营费用、应上缴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用。 定额工资,是指家庭农场按规定计算出的劳动力基本报酬。 税金,是指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销售税金、农牧业税等各种税金。 管理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是指按企业规定应上缴的管理费用。 第七十条 家庭农场除了计算利润外,还应计算收益分配。家庭农场的收益分配 总额为营业总收入减营业总支出、减税金、减应缴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家庭农场净收 入为收益分配总额减应缴利润后的余额。 企业要帮助和督促家庭农场通过收益分配,建立生产储备基金,并动员其积极参 加农牧业保险,具体办法由企业制定。 第十一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一条 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 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 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 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三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 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 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 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 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它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 、劳动保险费等;(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3)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按照比例清偿。 第七十五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 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限 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 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 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注册会计 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七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 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企业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按月、按年编报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报送的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 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 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七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 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 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 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 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 率等。 1.流动比率 衡量企业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付流动负债 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 ×100% 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 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 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 ×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3.资产负债率 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反映债权人 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100% 全部资产总额 4.应收帐款周转率 用于反映企业应收帐款的流动程度。计算公式: 赊销收入净额 应收帐款周转率=━━━━━━━━━━ ×100%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期初应收帐款+期末应收帐款)/2 5.存货周转率 衡量企业销售能力和存货是否过量。计算公式为: 销货成本 存货周转率=━━━━━━ ×100% 平均存货 平均存货=(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6.资本金利润率 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 ×100% 资本金总额 7.营业收入利税率 衡量企业营业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税总额 营业收入利税率=━━━━━━ ×100% 营业收入 8.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 ×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条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务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 财务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通用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运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2)电子计算机 4-10年 (3)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生产用炉窑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设备工具 18-22年 (2)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农业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拖拉机 (1)大中型拖拉机 6-10年 (2)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 4-6年 10.谷物联合收获机 8-12年 11.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 5-8年 12.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 8-12年 13.粮食处理机械 10-16年 14.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8-12年 15.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 10-14年 16.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 10-15年 17.金属油罐 10-15年 三、其他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8.水电工业专用设备 (1)机电设备 12-20年 (2)输电线路 30-35年 (3)配电线路 14-16年 (4)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1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20.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21.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22.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23.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24.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25.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26.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27.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28.港务专用设备 8-18年 29.铁路专用 (1)铁路机车车辆 12-16年 (2)铁路通信线路 16-20年 (3)铁路通信信号设备 6-8年 30.运输船舶 8-20年 31.建筑施工专用设备 8-14年 32.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1)自来水 15-25年 (2)燃气 16-25年 33.商业、粮油专用设备 8-16年 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34.房屋 (1)生产用房 30-40年 其中: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2)非生产用房 35-45年 (3)简易房 5-10年 35.建筑物 (1)水电站大坝 45-55年 (2)港口码头基础设施 25-30年 (3)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及桥梁、 涵洞,隧道等 35-45年 (4)飞机跑道、停机坪 30-40年 (5)水库 40-60年 (6)干渠、支渠 10-25年 (7)机井 10-20年 (8)水泥晒场 10-25年 (9)养殖池 10-25年 (10)公路 按公路等级确定 (11)其他建筑物 15-25年 五、经济林木及产役畜 36.经济林木 (1)橡胶树等 15-30年 (2)果、桑茶树等 5-15年 37.产畜和役畜 按生产周期确定 附件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1992年12月22日财政部发布)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农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农业企业,包括不同所有制 及隶属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农业企业以及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属的单独核 算的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单位。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 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 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 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 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 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参照本制度设计的格式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 配表和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 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 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 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 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数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 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一、资产类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帐款 7 114 坏帐准备 8 116 应收家庭农场款 9 118 内部往来 10 119 其他应收款 11 121 材料采购 12 123 原材料 13 128 农用材料 14 129 低值易耗品 15 131 材料成本差异 16 132 在途商品 17 133 库存商品 18 134 商品进销差价 19 136 幼畜及育肥畜 20 137 产成品 21 139 待摊费用 22 141 长期投资 23 151 固定资产 24 155 累计折旧 25 156 固定资产清理 26 159 在建工程 27 161 无形资产 28 171 递延资产 29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30 201 短期借款 31 202 应付票据 32 203 应付帐款 33 204 应付家庭农场款 34 205 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 35 206 专项应付款 36 209 其他应付款 37 211 应付工资 38 214 应付福利费 39 221 应交税金 40 222 应交包干利润 41 223 应付利润 42 229 其他应交款 43 231 预提费用 44 241 长期借款 45 251 应付债券 46 261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47 301 实收资本 48 311 资本公积 49 313 盈余公积 50 321 本年利润 51 322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52 401 农业生产成本 53 411 工业生产成本 54 421 运输成本 55 431 施工成本 56 441 辅助生产成本 57 450 制造费用 五、损益类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58 501 营业收入 59 502 营业成本 60 503 营业费用 61 504 营业税金及附加 62 511 其他业务收入 63 512 其他业务支出 64 521 管理费用 65 522 财务费用 66 531 投资收益 67 541 营业外收入 68 542 营业外支出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企业内部所属单位实行单独核算的,企业可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单 独核算单位可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3.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增设"备用金"科目。 4.预收、预付帐款较多的企业,可增设"预收帐款"科目和"预付帐款"科目。 5.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 异"科目,增设"在途材料"科目。 6.有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货的企业,可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7.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产成品日常核算的企业,可增设"产品成本差异"科目。 8.企业如发行1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9.企业可将"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分为"农业生产成本"、"林业生产成本"、"畜牧 业生产成本"、"渔业生产成本"、"副业生产成本"、"机械作业成本"等6个科目。 10.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 情况, 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