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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三)

2008-02-16 08:57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印发《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三)    1993年3月15日 财会字[1993]8号   第153号科目 拨付所属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所属单位的投资。   二、本科目应设下列明细科目:   1.铁路建设基金拨款。   2.其他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指除铁路建设基金外的其他属于国家计划内基本建   设投资拨款)。   3.其他投资拨款(指不属于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拨款)。   三、本科目使用方法如下:   1.企业对所属单位拨出投资时,借记"拨付所属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收到上级拨入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   2.年终,企业应将本科目的年终余额同所属单位的"上级拨入投资"与"实收资本   (上级投资)"科目数之和核对相符,在汇总报表时对销。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根据以下原则,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1.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2.下列财产不论价值大小,均属固定资产:   (1)永久性房屋、建筑物。   (2)陈旧可用的线路上部建筑材料、备用轨料、旧钢梁。   (3)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互换配件、备用轮对,进口机车车辆的进口配件,救援   列车备料中的钢轨、轨枕,电力、给水设备的应急备用配件,通信信号及电力备用电   缆。   (4)客车发电机、客车电扇、客车成组蓄电池。   (5)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进帐的。对于修建工程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   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线路、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进帐。   3.下列财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作为固定资产:   (1)临时性房屋、建筑物,如临时搭盖的厕所、工料棚、风雨棚、车棚、菜窖、   岗亭、茶水锅炉房、简易人行道、刺线围栏、光荣榜、庆祝用的牌坊、宣传廊等。   (2)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玻璃器皿等。   (3)防湿篷布、货车篷布、垫仓板。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分类核算: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分设下列明细科目:   (1)机车车辆   ?蒸汽机车   ?内燃机车   ?电力机车   ?客车   …货车   ?轮渡   ?集装箱   ?其他   (2)线路   其中:桥隧   (3)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   (4)通信线路   (5)通信信号设备   (6)房屋   (7)建筑物   (8)机械设备   (9)动力设备   (10)通用运输设备   (11)传导设备   (12)仪器仪表   (13)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品   (14)管理用具   (15)其他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土地。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   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   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记帐,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   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的借款利息支出和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   在固定资产尚款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款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   资产价值;在此之生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确定实际价   值后,再行调整。   四、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本科目使用方法如下: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   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2.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   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   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   目。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   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6.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之间按铁道部通知无偿调入固定资产,调入单位按调出   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本科目,按净值,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按调出单位已提   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调出单位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上级拨入投资",按已提   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帐面原值,贷记本科目。   7.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修理工程同时进行技术改造而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   借记本科目,贷记"递延资产(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在建工程"科目。   8.调入陈旧可用线路上部建筑材料、旧钢梁,按规定价值,借记本科目(未使   用固定资产),贷记"上级拨入投资""应付帐款"科目。   9.使用陈旧可用线路上部建筑材料、旧钢梁,按规定价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   目,贷记本科目;再借记"运输支出""递延资产(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等科目,贷   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10.动用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互换配件,不再补充(或调减储备定量),按原价借   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   11.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   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企业内部收集的陈旧可用的线路上部建筑材料、旧钢梁,按铁道部规定的价值借   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12.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   记本科目。   13.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14.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   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   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七、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对租入的   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作递延资产(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工程),并按租入固定资产的性质进行分类。   第165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按月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运输支出""管理费用""工附业支   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   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   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四、本科目只进行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   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   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6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   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本科目使用方法如下:   1.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   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使用陈旧可用的线路上部建筑材料、旧钢梁,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   目;同时,借记"运输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互换配件在动用后不再补充(或调减定量)时,按原价借记   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将已提的预提费用和互换配件残值,借记"预提费   用""材料"(收回残值)科目,贷记本科目。   4.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   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   5.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   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   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   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69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超过   1年以上摊销期的固定资产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   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机车车辆购置过程发生的支出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购入的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在本科目单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   企业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   资)。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在建工程使用本企业工附业的产品,按售价结算,借记本科目(××工程),贷   记"工附业及代办供应收入"。   企业进行工程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等科目。   工程完工、盘点工程用物资,盘亏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盘盈时,作相反分录。   运营单位、工附业单位兼办的工程应分摊的间接费和服务管理费,借记本科目   (××工程),贷记"运输支出"或"工附业支出"科目。   企业出包工程,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和按规定支付在建工程的验工计   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   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   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   的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预提费用""银行存款   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   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   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少   付的人民币应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递延资产"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工程)。   五、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和外购工程物资设置明细帐。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   支出,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7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   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企业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科目。   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应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   本科目。   企业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   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81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   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超过1年以上摊销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   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运输支   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   支出应在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   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或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分期平均摊销。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