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 证监发字[199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发展股票市场必须坚持逐步推进、慎 重试验"的原则,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方案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 要求: 一、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披露送配股方案之前,对该方案进行 复核;应按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3]128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送配股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严格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的 条件,重点复核配股的时间间隔、前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 途、送配股增加的股份总额等是否符合《送配股规定》。对上市公司连续两年盈利的 复核,以这两年税后利润是否连续增长为准。 二、上市公司安排配股一律以上一年度的普通股股本总额为基数,既不得以先送 股、后配股的做法扩大当年配股基数,也不得以上一年(或连续数年)未安排配股为由, 而使本年的配股数量超过上一年度股本总额的30%。 三、在国家有关法规公布之前,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以送配股的形式发 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股权性或者债权性证券的,一律不予复核。 四、根据当前股票市场还处于试点阶段的特点,一九九四年不安排国家股、法人 股因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或配股权上市流通;对上市公司有以上内容的送配股方案, 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暂不予复核。 五、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送配股规定》第三 条的要求及时公布有关的董事会公告、股东大会公告、送配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 送股说明书)和股本变动公告书,并履行《送配股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未经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复核,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披露送配股方案,证券交 易所对其因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或配股权上市的申请亦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地方证券主管部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应当对本地 区上市公司的送配股活动做一次全面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履行其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依照法规要求进行运作,并于七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