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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发行上市过程中有关信息披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8-02-16 08:56 次阅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发行   上市过程中有关信息披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6年7月17日 国际业务部[1996]1号)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   最近我们在审查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发行上市过程中,遇到一些信息   披露方面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1993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前应编制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中披露的财务资料的有效期为180日;根据上述实施细则第十条,如股票发行   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之间的间隔不超过90日或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发行人   可以只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简要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股票条例》第三   十四条的部分内容,即第(一)、(二)、(三)条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在B股发行上市过程中,如B股发行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已超   过6个月或180天的有效期,但发行结束日距离上市首日不超过90日,发行人因   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而省略的事项在该期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则B股发行   人只须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该简要上市公告书应该说明发行B股的招股说明   书刊登的时间、报刊、版面等,不要求包括有效期内的财务审计资料。   二、如B股发行人在上市以前财务会计资料已超过有效期,且发行结束日   距离上市交易首日的间隔也已超过90日,根据上述《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   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的上市公告书应该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部   内容,即应该包括有效期内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审计报告。在这种情况下,B股   发行人应补充新的财务审计资料。B股发行人在补充新的财务审计资料时,应   该按境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对其进行审计,不要求按国际会计准则   编表和审计。   三、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一些B股发行人在发行准备过程中出现了财务   审计报告过期的问题,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豁免的申请。对这些问题的处理,   我们将严格遵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   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没有特殊理由,一般不   予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