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建立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核对制度的通知(续一)

2008-02-16 08:56 次阅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立证券发行申请材料   主承销商核对制度的通知   (续一)   附录一: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对意见   中国证监会:   我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已核查了由我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查。我公司内核小组由******人组成,本次参与内核工作的有******人,其中******人认为发行申请材料已基本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内核小组认真填列了《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有关保留意见已在“备注”栏说明;对《核对表》之外的重要问题和事实也作了必要的核对,并填入“其他重大事项”栏内,认为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   特报上内核小组的核对意见及发行人的申请材料,请予核准。   同意的内核小组成员签字:   不同意的内核小组成员签字:   内核小组组长签字:   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