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8:56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15日 国税函[1999]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政府机构、   非盈利团体、民间团体等设立的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8]   358号),要求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政府机构、非盈利团体、   民间团体在北京所设立的代表机构免予征税,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   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外国企业常驻   北京代表机构(名单附后)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14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   1、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   2、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代表处   3、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北京办事处   4、香港贸易发展局北京办事处   5、韩国农水产物流通公社北京代表处   6、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北京办事处   7、韩国贸易协会北京事务所   8、大韩商工会议所韩中民间经济协议会北京事务所   9、湿地国际-亚太组织中国项目办事处   10、美国信息产业机构北京办事处   11、美国美中经济文化交流协会北京办事处   12、加拿大温哥华港务局北京代表处   13、美国大豆协会北京办事处   14、英国劳式船级社北京代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