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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公告》的通知

2008-02-16 08:55 次阅读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公告》的通知    1998年3月6日 财清字[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   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   属机构,国家有关企业集团:   为保证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现将《关于在全国开展   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   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关于在全国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公告   关于在全国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公告   为全面摸清和准确掌握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资产存量、分布、结   构及效益状况,理顺其产权关系,促进其加强资产、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快集体经   济的改革和发展,呆板找国务院批准的总体工作方案,1998年将在全国范围内   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为保证此次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   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现就有关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   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各地区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清产核资领导   小组领导下,由各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经贸、税务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本地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其中:中央部门(单位)举办集体企业,除特   别规定外均实行属地组织原则。   二、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为所有在各级城镇集体   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1996、1997年已参加清产核资试点的企业   除外),具体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   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各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由城镇集体企   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各类“”挂靠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   而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各类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   各类集体性质的联合经济组织。   三、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进一步严肃工   作纪律。对拒不开展清产核资或在工作中采取“走过场”、未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   问题,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集体企业,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清产核   资的优惠政策,不得列入企业改制范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年检   中要从严办理,税务、劳动、民政部门在税务登记、劳服企业登记和福利企业登记   中暂缓办理;必要时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可组织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工   作。   四、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按属地组织进行。除特殊规定外,凡   在所辖地域内举办的所有城镇集体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单位)在当地举办集体企   业均须纳入1998年当地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各类“挂靠”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   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在完成清理甄别工作后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五、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资产清查时间为3月31日24   时。所有符合条件参加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均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在11   月底以前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等各项具体工   作,并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批复,全部工作须在12月底以前完成。   六、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政策、方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各类城   镇集体企业及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和规定,   不得各行其是、政出多门。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清产核资办公   室建立联系,并按照当地清产核资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尚未纳入当地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的各类城镇集体   企业,均须在15日之内与当地清产核资机构取得联系,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做   好有关准备,按时展开工作。对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   企业职工、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均有权予以举报,国家对举报人依法实施保护。全   国举报电话:(010)68483080、68483123(联系地址为:北   京市海淀区厂洼街5号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邮政编码为100081)。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