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2000年7月11日 国税函[2000]521号 山西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 题的通知》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 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 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