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0月11日 农发行字[1999]21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职能,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依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购资金管理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含业务代理机构)的信贷计划管理。 第三条 信贷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信贷计划的编制上报、分配下达、调整平衡、监测考核和综合反映。 第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适时调整,逐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信贷计划的管理原则:坚持执行宏观经济金融调控政策与保证信贷合理需求相一致的原则、信贷计划安排与物质运动相一致和信贷计划严肃性与适时灵活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信贷计划的编制上报 第六条 信贷计划种类按内容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按照时间期限分为中长期信贷计划、年度信贷计划、季度信贷计划和夏、秋两季收购贷款计划。 第七条 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我行确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目标,以及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责、任务,编制中长期信贷计划。中期信贷计划一般为1-3年;长期信贷计划一般为3-5年或5年以上。 第八条 年度信贷计划包括贷款计划和存款计划。贷款计划包括:农副产品贷款计划(指粮油贷款计划、棉花贷款计划、烟、糖等其他国家专项储备贷款计划,下同)、简易建仓贷款计划、费用贷款计划和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贷款计划等。存款计划包括:企事业单位存款、专项存款等(参见信贷计划管理表式一、二)。年度信贷计划的上报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前上报下一年度信贷计划。 第九条 季度信贷计划是年度信贷计划的分季实施计划。季度信贷计划一般只编制各项贷款计划。各行根据总行核批的年度信贷计划,结合各季贷款需求情况和信贷收支规律,按季编报信贷计划(参见信贷计划管理表式三)。季度信贷计划的上报时间为本季度第二个月末上报下一季度信贷计划。 第十条 夏、秋收购贷款计划是按照农业生产规律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要求,为保证收购资金需求旺季收购贷款供应而编制的单项贷款计划。夏、秋两季收购贷款计划要纳入季度信贷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夏季收购(4-8月份)和秋季收购(9-12月份)贷款计划是夏、秋两季粮棉油收购贷款需求量与回笼量相抵后的贷款增减额(参见信贷计划管理表式四、五)。上报时间分别为5月上旬和9月上旬。 第十一条 信贷计划的编报程序 (一)编制准备: 1.全面系统地收集掌握国务院和本地区政府制定的粮棉油流通管理政策。 2.正确理解和把握当期财政金融政策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要求。 3.收集、整理、分析历年粮棉油购销存储统计资料和信贷资金增减变化统计数据。 4.与人民银行、计委、财政、粮食、棉花等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情况的沟通和衔接工作。 5.收集、汇总下级行上报的信贷计划。 (二)提出信贷计划草案。 (三)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报行长办公会或主管行长审批。 (五)报送上级行核批。 第十二条信贷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信贷需求量的测算依据 1.国家有关农业产业政策、粮棉油购销政策和货币政策。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的粮棉油、肉类、食糖、烟叶、羊毛等国家专项储备计划。 3.省(市、区)政府确定的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收购计划(包括跨计划年度的粮棉油收购计划)。 4.各级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棉油计划。 5.对粮棉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棉油商品,其收购资金需求计划应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由信贷部门与企业商定的收购计划。 6.按照国家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用于粮棉油收购的直接费用;粮棉油出口所需的集并费;调销、移库活动中调出企业打入销售成本的并能从回笼货款中收回的板前费等费用贷款需求计划。 7.其他影响信贷需求量的因素。 (二)贷款回笼量测算依据 1.计划期内粮棉油等销售收入中应归还的贷款额。 2.省政府确定列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消化的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计划额。 3.计划期内企业按清理消化计划应归还的不合理占用的贷款。 第十三条 信贷计划编制一般采用余额增减法。存款计划的编制方法是计划期内某项存款的预期增加或减少量相抵后净增减额。贷款计划编制方法是计划期内贷款需求量与贷款回笼量相抵后,当期贷款余额净增减额。其他信贷资产、负债计划的编制与此相同。 (一)农副产品贷款需求测算与计划编制 农副产品贷款需求计划的编制包括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及其他国家专项储备贷款需求的编制。 1.粮油、棉花收购贷款需求测算及贷款计划编制。 粮棉油收购贷款需求测算要按收购量、收购价格、销售量、销售价格和实物库存量、库存值,分品种进行测算。 计算公式: 收购贷款计划增加额=收购资金需求总量-从企业销售收入中可收回贷款-从财政部门消化各种财务挂账、企业清收不合理资金占用中收回贷款-收购企业可用于收购的自有资金 收购资金需求量=(收购单价+必要收购费用)×预计收购量(按不同品种、价格、数量分别计算后相加) 销售收入中可收回贷款=(包含在收购价中的收购贷款和收购费用以及应从销售收入中逐步收回的其他贷款)×销售量。 2.粮油、棉花专项储备贷款需求测算及贷款计划的编制。粮油、棉花储备贷款计划由各分行依据各级政府下达的地方粮棉油储备计划进行编制,并上报总行。总行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的中央储备计划和各分行上报的地方储备贷款计划,编制全国的储备贷款计划。 3.粮油、棉花进出口贷款需求测算及贷款计划编制。粮油及棉花进出口贷款需求,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出口计划,以及在计划期内支付与收到货款情况编制。进口贷款投放大于出口贷款回笼为增量贷款计划,反之则为贷款回笼计划。 4.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年中下达的粮棉油收储计划、进出口计划、移库计划而引起的农副产品贷款需求,有关分行可以随时向总行提出贷款计划申请。 (二)粮油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的编制粮油简易建仓贷款计划根据辖内符合简易建仓贷款条件的需求量与按期偿还能力进行预测编制。 (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贷款计划按其需求量及具体要求编报。 第三章 信贷计划的核批下达 第十四条 信贷计划核批的依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对各省(区、市)分行核批下达信贷计划,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核批下达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计划总量内进行。各级分行对下级行核批下达信贷计划必须依据上级行核批下达的信贷计划。 第十五条 核批下达信贷计划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计划期内粮棉油及国家其他专项储备的购、销、调、存信贷需求变化情况及省级储备的粮棉油收储贷款需求。 (二)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消化情况及其他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 (三)下级行编制上报的信贷计划情况。 (四)有关经济金融政策的情况。 (五)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经营决策及信贷管理变化情况。 (六)影响信贷计划组织实施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年度信贷计划核批下达的程序 (一)提出信贷计划安排意见。计划部门根据各基层行上报的信贷计划及有关经济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平衡,拟定粮油贷款、棉花贷款、其他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简易建仓贷款及其他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计划的安排意见。 (二)征求信贷等有关部门意见。 (三)提交行长办公会议研究,或报主管行长审批。 (四)下达信贷计划。 第十七条信贷计划下达的方式 年度信贷计划于年初以文件形式下达各省分行,同时,抄送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季度贷款计划于每季季初下达各分行。 (一)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计划的核批下达 1.粮棉油收购贷款计划(包括地方粮油棉花收储)按季核批下达。在贷款计划实行按季管理的情况下,夏、秋两季收购贷款计划在总行备案后,各分行要自行分解并纳入季度贷款计划中组织实施。 2.粮油、棉花及国家其他专项储备贷款计划,由总行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下达专项储备计划,配套下达相关贷款计划,并相应增加季度贷款计划。各省(区、市)政府自行安排的地方粮油、棉花收储计划所需贷款,纳入粮油、棉花收购贷款计划内调剂使用。 (二)简易建仓贷款计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核批的建仓贷款计划,结合各省仓容、到逾期贷款收回、财政贴息落实等情况及国家有关政策核批下达各分行,并相应增加季度贷款计划,各基层行不得超计划发放贷款。 (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各类贷款计划根据其具体要求核批下达,并相应增加季度贷款计划。 第四章 信贷计划的调整平衡 第十八条 粮棉油收购贷款计划是指导性计划。对于粮棉购销企业发放贷款必须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据实发放,严格实行贷款核放报账制(核打码单)。由于以下原因收购贷款计划要适时调整: (一)粮棉油收购量增减或收购价格变化; (二)粮棉油销售量增减; (三)粮棉油因先收购、后销售引起的收购贷款回笼与投放在时间上的错位; (四)财务挂账和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清收超计划或计划未能实现; (五)引起收购贷款计划发生较大变化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季度收购贷款计划不足或多余时,下级行应提前10天上报《粮棉油收购贷款计划调整申请表》(参见附表六),申请追加或减少收购贷款计划,并以文件形式说明追加或调减收购贷款计划的原因。经过上级行审核后及时进行调整,并以《贷款规模通知单》形式核批、下达下级行执行。 第二十条 简易建仓贷款等专门用途的贷款计划,一般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通过收回再贷的方法进行调整。 第五章 信贷计划的监测、考核、纪律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信贷计划监测范围包括农副产品贷款计划、专项贷款计划以及收回再贷等所有信贷资产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考核的依据: (一)总行制定的涉及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月报表; (二)粮食、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统计月报; (三)所辖行上报的信贷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四)反映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等其他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的内容: (一)各项存、贷款计划执行情况; (二)各项存、贷款增减变化情况; (三)各项贷款运用效果; (四)信贷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报告 各级行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其上级行报告信贷计划运行监测情况。 (一)定期监测报告的主要内容: 1.组织实施信贷计划的基本情况; 2.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 3.信贷需求变化特点及趋势; 4.解决信贷计划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措施办法。 (二)不定期监测报告的内容是: 1.突发性的信贷需求变化; 2.直接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的形式 省分行要在对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的基础上,按月、季、年对各项信贷计划的执行进行连续不断的监测分析、总结,并要在月后10日内,季、年后15日内以文件形式上报总行资金计划部。 第二十六条 信贷计划管理情况考核内容: (一)按时编制上报年度、季度及夏、秋两季贷款计划。 (二)及时适量下达计划、并做到不超计划、不绕计划。 (三)按照总行和上级行的要求,正确组织实施各项贷款计划。 (四)严格遵守信贷计划管理的有关制度和纪律。 (五)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科学方法对信贷计划需求进行预测,逐步提高信贷计划编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信贷计划管理纪律 (一)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编制上报年度、季度、夏、秋两季信贷计划,并做到不漏报,不迟报,不瞒报,不虚报。 (二)必须按照上级行核批的信贷计划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在规定范围内据实发放贷款。贷款计划不足时,必须提前向上级行申请追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 (三)必须按贷款种类计划安排发放贷款。农副产品贷款计划、简易建仓贷款计划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贷款计划不得相互调剂使用,不得超、绕计划发放贷款。 (四)必须跟踪监测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信贷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信贷规模。不准擅自调整信贷科目,不准人为压缩和夸大合理信贷需求,不准空占信贷规模。 (五)必须保证信贷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口头批评,限期改正; (二)要求责任人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检查; (三)对责任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追究当事人或主管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