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借款合同》等信贷业务文件文本格式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1999年10月25日 农发行字[1999]231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借款合同》等12种信贷业务文件文本格式及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文本格式印制、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重新印发的信贷业务文件文本格式及填写说明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使用,其解释及修改权属总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
二、结合我行信贷业务的实际情况,总行重新修订了4种借款合同格式,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借款合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信用借款合同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贷款的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贷款的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贷款的合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贷款的合同。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借款合同》主要用于粮棉油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计划内调销(含进出口)、储备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主要用于一般调销、除合同定购和保护价之外的收购以及简易建仓贷款等借贷业务。
四、此次重新印发的借款合同等信贷业务文件文本从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各分行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五、此文印发后,《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借款合同等信贷业务文件文本格式及填写说明的通知〉的通知》(农发行字〔1996〕204号)同时作废。原已签定的借款合同仍执行。
附: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借款人 需要,向贷款人申请 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
种类 用途
金额(大写) 利率
期限 年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 结息,欠息按 ‰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 金额(小写) 年 月 日 金额(小写)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计划办理贷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4.借款人应按照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还本付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规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账户。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经开户行审查同意,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但必须遵守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5.借款人商品出库和销售应向贷款人报告,同时必须严格坚持顺价销售原则(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原则及规定。
6.借款人实现销售后,必须及时、足额将销售回笼款存入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论借款是否到期,都应主动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7.借款人不得以银行借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偿还贷款人以外的债务,以保证贷款的安全。
8.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贷款人。
9.借款人发生分立、合并、改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等改变经营形式行为时,已占用的贷款本息应立即归还;立即归还确有困难的,由改变后的企业承担或分别承担贷款债务和利息,并办理贷款债务转移手续。
10.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商品未销售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归还的,应提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手续。贷款人审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
11.其他事项:
(1) 。
(2) 。
(3) 。
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2.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商品库存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3.在借款人销售货款归行或专项补贴到位后,贷款人依据相关规定,将资金分解到借款人相关的专用账户。经协商同意,可提前收回相应的贷款本息。
4.其他事项:
(1) 。
(2) 。
(3) 。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扣收账户资金等信贷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资产保全或强制执行。
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3.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均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2.贷款人同意办理贷款展期的,应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借款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5.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更换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改变住所时,应于变更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组成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展期还款申请书、展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借款人 企业法人章法定代表人: 签 章(或授权代理人)开户银行 住 所 账 号 贷款人贷款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负责人: 签 章(或授权代理人)住 所
签约日期: 年 月_日
签约地点:
附: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保证人:(1)
(2)
(3)
借款人因 需要,向贷款人申请 借款,保证人自愿提供担保。经审查,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
种类 用途
金额(大写) 利率
期限 年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 结息,欠息按 ‰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贷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 金额(小写) 年 月 日 金额(小写)
4.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还本付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方式: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2.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3.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应由借款人承担的全部债务。
4.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必须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借款人偿付。
5.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在本合同保证期内,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改组、股份制改造或再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报告并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后进行。
7.在本合同保证期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定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8.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的赔偿金。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账户。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经开户行审查同意,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但必须遵守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5.借款人对专项用途贷款必须落实贷款利息补贴来源,向贷款人提交有关利息补贴来源单独文书。
6.借款人不得以银行借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偿还贷款人以外的债务,以保证贷款的安全。
7.借款人发生分立、合并、改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等改变经营形式行为时,已占用的贷款本息应立即归还;立即归还确有困难的,由改变后的企业承担或分别承担贷款债务和利息,并办理贷款债务转移手续,同时重新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8.借款到期,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因特殊原因不能归还的,须经保证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廷)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贷款人审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仍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9.其他事项:
(1)
(2)
(3)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2.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3.其他事项。
(1)
(2)
(3)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扣收账户资金等信贷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资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或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3.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均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2.贷款人同意办理贷款展期的,应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借款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5.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改变住所时,应于变更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廷)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组成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展期还款申请书、展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借款人 企业法人章法定代表人: 签 章(或授权代理人)开户银行 住 所 账 号 贷款人贷款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负责人: 签 章(或授权代理人)住 所
保证人(1) (2) (3) 保证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 章开户银行 住 所 账 号
签约日期: 年 月_日
签约地点:
附: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抵押人:(1)
(2)
(3)
借款人因 需要,向贷款人申请 借款,经抵押人抵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种类 用途
金额(大写) 利率
期限 年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 结息,欠息按 ‰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 金额(小写) 年 月 日 金额(小写)
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无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担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 抵押内容
抵押人自愿以 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 万元,实际抵押额为 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抵押人负责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所登记的抵押物的存续时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限一致。如登记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登记机关的规定。在抵押担保期间,抵押物登记期限届满的,由抵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
5.经借、贷双方商定,抵押物由 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三十天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其抵押行为的真实、合法及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同时,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完毕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借款展期应同时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并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期限与展期期限一致。
7.对贷款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前,抵押物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由贷款人保存。保险金额应与抵押物的价值相等,并保证按时缴纳保险费。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时,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或收回贷款。
8.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9.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0.抵押人应予赔偿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 %的赔偿金。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账户。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但必须遵守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使用的具体用途及用款计划,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5.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贷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应积极筹措还贷资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须经抵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书面申请展期归还。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手续。经贷款人审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
8.其他事项:
(1)
(2)
(3)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合理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2.贷款人有权对贷款实行跟踪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3.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时由贷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4.当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有权提前处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5.其他事项:
(1)
(2)
(3)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规定,保全信贷资产,追收贷款。
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5.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组成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展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借款人 企业法人章法定代表人: 签 章(或授权代理人)开户银行 住 所 账 号 贷款人贷款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负责人: 签 章(或授权代理人)住 所
抵押人(1) (2) (3) 保证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 章开户银行 住 所 账 号
签约日期: 年 月_日
签约地点:
附: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质押担保借款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出质人:(1)
(2)
(3)
借款人因 需要,向贷款人申请 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种类 用途
金额(大写) 利率
期限 年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 结息,欠息按 ‰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 金额(小写) 年 月 日 金额(小写)
4.借款人应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5.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贷款合同,不因贷款合同无效而无效。如贷款合同无效,质押人仍以质押物予以担保。如因借款人或质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质押人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 等动产、权利(详见质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权),出质给贷款人。主要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权)评估价值 万元,实际质押额为 万元。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权)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出质人应保证其质押行为真实、合法,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表以接受资信调查。
5.出质人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将质物所有权移交贷款人占有或办理质权转让手续,质物(权)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权)。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权)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在质押担保合同生效前,质押物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保险金额应与质押物的价值相等。质押物保险到期,质押人应负责续保,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金,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在合同生效前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限一致。在质押担保期间,质押物登记届满的,由质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续登手续。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权)转让、变卖、重复质押或用于清偿其他债务。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权)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10.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1.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 %的赔偿金。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购销企业账户管理规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和相关专用账户。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但必须遵守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使用的具体用途及用款计划,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5.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贷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应积极筹措还贷资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还款日期以贷款收回凭证为准。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须经质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书面申请展期归还,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手续。
8.其他事项:
(1)
(2)
(3)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2.贷款人有权对贷款实行跟踪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3.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或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4.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理质押财产或质权,收回贷款本息。
5.其他事项:
(1)
(2)
(3)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资产保全或强制执行。
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5.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组成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展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质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借款人 企业法人章法定代表人: 签 章(或授权代理人)开户银行 住 所 账 号 贷款人贷款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负责人: 签 章(或授权代理人)住 所
出质人(1) (2) (3) 保证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 章开户银行 住 所 账 号
签约日期: 年 月_日
签约地点:
附:五、抵押物品清单
名称 数量 质量 状况 所在地 权属证明 评估价值 设定抵押价值
抵押人: 公章 贷款人(抵押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 章 (或委托代理人) 签 章
年 月_日 年 月_日
附:六、质押物品清单
名称 种类 数量 质量 价值 权属凭证 设定抵押价值 其他事项
抵押人: 公章 贷款人(抵押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 章 (或委托代理人) 签 章
年 月_日 年 月_日
附: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
年 月 日 单位:元
借款申请人
借款金额(大写)
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
借款种类 借款方式
借款原因
分期用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 金额 年 月 日 金额
申请人 保证人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或有负债
申请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证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借款原因"栏填写计划购进(调入、进口)品种、数量和价格,资金总额需求(区分自筹资金和贷款),或者专项贷款的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构成、立项批复、工程计划等情况。
信贷员贷前调查意见 信贷员: 年 月 日
信贷部门审查(批)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支行审查(批)意见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市(地)分行审批意见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省(市、区)分行审批意见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如需报上级行审批的,应在"县支行审查(批)意见"栏加盖公章。
附:八、展期还款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下称贷款人)与 (下称借款人)和 (下称担保人)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借款人于__年_月_日向贷款人借款 万元(大写),用于 ,按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的规定,借款人应于 年_月_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现由于原因 ,只能实际偿还 万元。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将未偿还部分 万元展期到 年_月_日偿还。累计期限为月,利率执行_‰。
第二,展期后借贷双方和担保方的权利义务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
借款人借款人 企业法人章法定代表人: 签 章(或授权代理人)开户银行 住 所 账 号 贷款人贷款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负责人: 签 章(或授权代理人)住 所
担保人(1) (2) (3) 担保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 章开户银行 住 所 账 号
签约日期: 年 月_日
签约地点:
附:九、授权委托书
:
兹授权 同志为本单位办理 贷款业务的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按我单位规定的贷款审批权限所签署的一切借款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凭证,授权方均予以承认。
授权期限:自 年_月_日至 年_月_日止。
审批权限: 万元(大写)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附: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到(逾)期贷款通知书
编号:
借款人:
担保人:
根据借款合同及相关延期还款协议,借款人于 年_月_日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分(支)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大写): 整,截至 年_月_日已还款(大写) 整,余额(大写) 整,于 年_月_日到(逾)期,请尽快筹措资金予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分(支)行(营业部)
经办人
年 月_日
附:十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借据(一式五联)
贷款科目: NO
借款人(户)
借款种类 借款用途 借款利率
贷款账户账号 存款账户账号
借款金额(大写) 十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借款日期 年月日 还款方式
到 期 日 期 还 款 情 况 登 记
年 月 日 金额 年 月 日 还本金额 还息金额 结欠本金 结欠利息 经办员
兹根据___借字____第____号合同办理此笔贷款;到期请凭证据收回贷款。借款人: (法人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委托授权人) 年 月 日 银行审查意见: (借款合同章)信贷主管: (签章)信贷员: (签章) 年 月 日
10×17.5cm 第一联银行贷款债权凭证(会计部门留存) (白底墨油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借据
贷款科目: NO
借款人(户)
借款种类 借款用途 借款利率
贷款账户账号 存款账户账号
借款金额(大写) 十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借款日期 年月日 还款方式
到 期 日 期 上列贷款已转入你单位的存款户 (银行会计部门转讫章)
年 月 日 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