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的通知 1996年6月18日 轻总食纸[19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商业(贸易)厅(局、集团公 司)、外经贸厅(委)、轻工业厅(局、总会、总公司)、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 管理局,各专业银行总行、分行,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自1994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以加工贸易(指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下同)为名, 大量进口食糖非法内销,不仅偷逃进口税收,而且还对我国糖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造 成巨大冲击。为了加强进口食糖管理,严厉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经国务院同意, 现将有关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食糖一般贸易进口 1.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和分配的指标组织食糖进口,并交由国 家指定的有食糖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统一对外成交。 2.对食糖进口严格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一般贸易进口凭国家计委授权的部门 所发放的有效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外商投 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凭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部门发放的有效配额证明,向外 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对越权发证和买卖配额、许可证的行 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严肃处理。 3.以捐赠名义进口的食糖,要按规定报批并申请领取配额许可证,依法交纳进口 税费。 二、加强对食糖加工贸易的管理 1.从事食糖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必须经外经贸部核定。开展食糖加工贸易的合同 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审批前征求糖业主管部门中国轻工总会的意见,审批总量应不 超过本地区的加工能力。审批单位要随时了解国际市场的行情、食糖的国际标准以及 加工企业的能力及水平,以保证审批的合理性。 2.开展食糖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食糖进出口情况, 按规定建立专门帐册、仓库,自觉接受海关监管。未经主管部门和海关同意,不得将 进口食糖转让给其它单位经营,更不得将加工手册转让、出售给其它单位。 3.人民银行分行应加强对食糖加工贸易付汇的监督管理,各专业银行要严格按外 汇管理法规和国家有关进口法规开证付汇。 4.海关对食糖加工贸易,依照国家有关进口加工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 管理。 5.生产企业承接进口原糖加工任务时,应向委托加工单位明确加工性质、用途。 对加工后须返销出口,而合同规定的质量与包装不符合外销要求的应拒绝加工。 三、加强对进口食糖购销渠道的监督与管理 1.从事进口食糖境内经销活动的单位,必须从有食糖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国营、 集体商贸企业和工业企业进货。在同等条件下,上述供货单位应优先向国有企业和供 销合作社供货。 2.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糖批发业务。对违犯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设立,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 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从事糖的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4.严格禁止直接用于民用消费的原糖零售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此类情 况时,将原糖一律予以没收。 四、严厉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 1.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要积极查缉食糖走私、贩私违法活动,严厉打 击以加工贸易为名的食糖走私违法行为。 2.执法部门对查获的走私食糖依法没收,对构成走私罪的当事人,必须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3.对伪造、变造、买卖加工手册及复出口报关单的责任人,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4.银行和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防止走私食糖流入国内市 场。 本通知望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