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 1998年9月3日 国税函[1998]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 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规定,现将出口货物"免、抵"税调 库的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抵"调库增值税由调库税务机关单独设置统计台帐,根据正式调库通 知和出口退税主管部门提供的分经济类型"免、抵"调库数登记反映,税收会计对此 不进行核算,但免抵收入应纳入税收收入之内,据以进行计划考核和对外反映。 二、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纵栏"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退税"项目下增 设"免、抵调增增值税"项目;在"(3)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项目下增设"(4)免抵调 减增值税"项目,以分别反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免抵数额对增值税的调库情况。 调库增值税的75%反映在"中央"栏,25%反映在"地方"栏,并据此与国库对帐。 三、免、抵调增或调减增值税的分经济类型数据,分别统计在《增值税分经 济类型统计月报表》,"(四)其他行业"和"三、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项目的相关各 栏,本表不再单独列项目统计。 四、按免抵调库增值税税额调增税收月快报第22项"其他",并相应调增增值税 中央级收入、地方级收入和工商税收收入以及总计等相关项目;同时调增第67、 68、69、70、72等5项出口退税项目。此外,在税收月快报中增设第91项"免、抵 调库增值税",此项为单独项目。旬报口径与月快报相同。 税收会统报表增列"免、抵"调库增值税项目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50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 表"(附件三)不再编报。 请各地抓紧布置,确保在1998年10月编报9月份税收会统月报表和税收快报前,将 有关报表项目及计算机参数调整准确。 附件:《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表式及参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