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关于申请减半征税进口油菜籽救助受灾老区的请示》的复函 1998年10月12日 财税字[1998]1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政府办公厅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申请减半征税进口油菜籽救助受灾老 区的请示》(赣府厅文[1998]2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等单位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8]98号)的规定,你省进口用于榨 取食用油的3万吨油菜籽不属于直接救灾物资,不能享受有关救灾进口的税收优 惠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严格控制减免税的有关指示精神,也不宜再为你省 进口油菜籽新开特案减免税口子。 二、考虑到你省今年遭受特大洪灾,油菜籽大面积欠收,严重影响了灾区群 众生产的实际情况,你省进口的油菜籽可纳入今年的进口关税配额内,进口关税 享受12%的配额内优惠税率,进口增值税照章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