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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02-16 08:54 次阅读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9月16日 署税[1998]53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8]103号)称,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   会核定的39家拆船企业进口用于拆解的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先   征后返。现将该通知(见附件一)转发各关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94]财预字42号)有关规定办理。拆船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经中国拆   船协会审核确认并加盖"中国拆船协会审核专用章"(样章见附件二)的进口合同复印   件。今年1至7月,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等6家拆船公司分别在上海、天津、南京、   广州海关进口废船累计433万轻吨,并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详见附件三),   请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定点拆船企业进口的废船只限于本企业拆解,不得倒卖或挪做他用,定点企   业也不得代为非定点企业进口。定点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除追回返还的增值税款外,   取消其先征后返资格。中国拆船协会每年一季度应对上述企业进口废船及其使用情况   进行检查,并向总署报告检查情况(抄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定点企业由中国拆船协会会同财政部拟定,每年公布一次,如有变动总署将   另行通知。   以上请予执行。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二:中国拆船协会审核专用章章样(略)   附件三:1998年1至7月已进口废船统计表(仅发有关海关)(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