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1998年3月23日 国税函[1998]164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 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 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