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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罐头厂进口马口等物资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8:54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口罐头厂进口马口等物资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5月26日 财税字[1998]86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海口罐头厂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进口   的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额度内的马口铁等物资,   均享受特区自用物资税收返还政策。考虑到上述物资为生产用原材料,后续环节   生产销售后,还须计算缴纳增值税,为了使国家给予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   实处,对海口罐头厂在上述额度内从海关取得的加盖“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税   款专用章”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准予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