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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来料加工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进口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8:54 次阅读

关于对来料加工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进口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5日 署税[1998]31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1997年上半年曾作出决定,对1996年4月1日后批准的来料   加工装配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的进口设备准予缓税到1997年12月31日,   并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5年分期纳税,每年缴纳税款的20%。现经海   关总署、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为了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决定对上述缓税进口设备准予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现定予以免税结案。   请有关海关接本通知后对上述缓税(包括缴纳保证金)放行的不作价设备进   行清理,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按规定补   办免税手续结案。有关主管海关应按照减免税设备的有关规定加强后续监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