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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8-02-16 08:54 次阅读

法释20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 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 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 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 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