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 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的通知 (94)财会字第02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号主席令发布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根 据有关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们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 理的规定,现随文附发。请转知所属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4年1月26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税收条例 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号主席令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外商 投资企业自1994年1月1日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 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应执照我部“关于印发 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83号文)中所附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营业税会 计处理的规定》执行。另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 一、凡《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企业记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 目的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均相应记入“产品销售税金”科目。凡《关于营业税会计 处理的规定》中规定企业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均相应 记入“营业税金”科目。 二、《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6各款中的“其会计处理办法按照现 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是指: (一)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与固定资产的价款一 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购入贷物信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材料采购等科目, 贷记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其购入贷物信接受应税 劳各支付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有关贷物及劳务的成本,会计处理方法与(二)相 同。 (四)企业购入贷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包适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应按发票所列 贷物价格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7中“应付利润”科目,处商投资企 业应相应改为“应付股利”科目。 四、《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10第三款中,企业因将自产、委托 加工的贷物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等而应交的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应借记“职工奖励作 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12中“特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外 商投资企业应相应改为“原材料-待处理原材料损失”、“在产品-待处理在产品损 失”、“产成品-待处理产成品损失”等科目;购进贷物中途改变用途的,外商投资 企业应将其进项税额相应转入“在建工程”、“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科目。 六、企业接受投资转入或接受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证明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七、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应交税金”帐户应作为外币帐户,发 生的有关交纳税金的业务为外币业务,按现行会计制度办理。月份终了,该帐面记帐 本位币余额应按月末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上述企业在交纳增 值税时,应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人民币的贷方发生额减除人民币的借 方发生额后的差额计算,而不应按记帐本位币的借贷方发生额计算。 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格式: 1、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可采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 所附帐户的格式。 2、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单位,如因采用复币记帐而不便采用上述多栏 式明细帐格式的,也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 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口税额转出”等三级明细科目,分别 采用三栏式明细帐进行核算,三级明细科目的三栏式明细帐格式举例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 借方 │ 贷方 │借│ 余额 │ │略├─┬─┬──┼─┬─┬───┤或├─┬─┬───┤ │ │人│汇│位记│人│汇│位记 │贷│ │汇│位记 │ │ │民│率│帐 │民│率│帐 │ │民│率│帐 │ │ │币│ │币本│币│ │币本 │ │币│ │币本 │ ├─┼─┼─┼──┼─┼─┼───┼─┼─┼─┼───┤ │ │ │ │ │ │ │ │ │ │ │ │ └─┴─┴─┴──┴─┴─┴───┴─┴─┴─┴───┘ 年度终了,应结出各三级明细帐的年终余额,并按年终余额进行下列转帐: (1)将“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财的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帐 的贷方。 (2)将“已交税金”明细帐的余额转入“销项税额”明细账的借方。 (3)转帐后将“进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与“销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进行比较, 如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则将“进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转入“销项税额”明细帐 的借方,转帐后“销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表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如进项税额大于 销项税额,则将“销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帐的贷方,转帐后 “进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表示多交的或待扣的增值税。上述“进项税额”或“销项 税额”明细帐的余额应与二级明细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九、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的报表格式及编 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该表编号为“会外工(或会外商等)01表附表6”,并 按规定上报。 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本表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 户各三级明细帐中的人民币金额直接编制,不得采用折合的方法将以记帐本位币编制 的报表折合成人民币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