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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存款利息使用问题的复函

2008-02-16 08:53 次阅读

财  政  部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存款   利息使用问题的复函   1997年8月1日 财农综字[1997]2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农综办字[1997]42号"文收悉。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存款利息的使   用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近几年,越来越多地方的财政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的   办法,这为进一步加强对这类资金的专项管理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做法得到了这些地方政府和国家审计部门的肯定。   为此,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推广这一做法。   关于对这类资金存款利息的使用问题,1995年12月15日,我办在下发的《国家农   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农综字[1995]43号)第二条中已明确:   "有偿资金的来源包括:……存款利息,"主要是指有偿资金的存款利息。对于你区   实行的财政无偿资金专户存储,其短期间歇所形成的存款利息,应按照有偿资金存款   利息管理使用办法,转入本金统一纳入下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计划,作为本级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配套资金。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计   署。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种子工程贷款及贴息   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23日 农发行字[1997]27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农垦、农机化厅(局)、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中发[1997]6号)中有关实施种子工程的精神,国家安排了专项贴息贷款,用于种   子生产、加工、包装、储运、检测、营销、信息网络等种子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为加   强种子工程贷款和贴息资金的管理,保障种子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种子工程贷款用于纳入《种子工程总体规划》和《"九五"种子工程项目建   议书》的种子加工中心、种子生产基地、种衣剂厂、种子包装材料厂、种子加工机械   厂、国家"南繁"基地、种子批发市场等建设项目。贷款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项目   计划和信贷计划;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重点支持种子生产经营量大、实力强、效   益好的骨干企事业单位及关键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期限由开户行根据项目周期   和借款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为3-5年。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   贷款利率。   二、种子工程贷款项目,每年第二季度由农业部根据种子工程总体规划和《种子   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下达下一年度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单位据此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对项目进行认真   评估,可行的项目列入年度贷款项目计划。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部门分别于每年   10月底前将贷款项目计划上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农业部。凡需要财政贴息的项   目,必须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一律不予贴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部根据"九五"种子工程规划和各省(区、市)上级的项   目建议计划,分别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与财政部协商一致后,报国家计委审核并正式   下达。据此,农业部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下达信贷计划和贷款   项目计划。各省(区、市)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之前,分   别将项目》实施情况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农业部和财政部。   三、种子工程贷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按年息3%给予贴息,贴息期限2年。中   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计划内贷款的落实情况及地方财   政贴息情况核拨给省级财政。省级财政部门务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中央财政   贴息资金的申请报告及附表,上报财政部,并于下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将上年度财政贴   息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未能及时按要求上报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总结的,当年   或下年度扣减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核拨办法由各地自定。   农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种子工程贷款贴息资金的,由农业部根据承贷银行出   具的项目贷款凭证,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审核   无误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核拨给农业部。农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贷款,由   中央财政按年息6%给予贴息。   财政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列入"农业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   贴息期间,银行贷款利率不论上调或下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均按本通知确定   的年贴息比例给予贴息,不再变动。农业发展银行按规定贷款利率向借款单位收取贷   款利息。   四、种子工程贷款项目实施涉及中央、省、地、县各级农业、财政、金融等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为实施种子工程,实现粮棉增产   做出新的贡献。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按贷款的有关政策原则发放贷款,及时掌握贷款   使用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确保贷款安全周转。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立项、可行性   研究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财   政部门要根据贷款情况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附件:种子工程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