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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8-02-16 08:53 次阅读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来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   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   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   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