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来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 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 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 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