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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十一)

2008-02-16 08:53 次阅读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十一)    1998年12月8日 财会字[1998]60号   1901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   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企亏和毁损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物料用品”等科目。应由   保险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赔偿的损失,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   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扣除保险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属于非   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   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   目,按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账面净值列入营业外支出,   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盘盈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后列   入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   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数,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经批   准后,按其净值列入营业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   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期   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年度终了时,本科目   一般应无余额。   21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经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短期   借款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归还   短期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日期本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102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入的资金。   二、公司拆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计提的拆入资   金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归还拆   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拆出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