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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

2008-02-16 08:53 次阅读

冀政[1984]5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   一、县团级国营企业,厂长一般由上级任命,有的经上级批准也可采取民主选 举或招聘的办法产生;副厂长由厂长提名,厂职代会讨论通过,厂长任命,报上级 备案;车间主任可试行民主选举制。   二、县团级以下(不含县团级)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厂长,采取民主选举或 招聘的办法产生,并向上级备案。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任命、招聘的干部应发给任命书、招聘书。   四、企业任命的干部,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承认,并享受与过去上级任命的同 级干部相同的待遇。   五、破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采用任期制。县团级及以下的小型企业,厂长 任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选(连聘)连任。被免职、落选、解聘的干部不再享受任 职期间的待遇,做到能上能下,能“干”能“工”。原是干部的安排干部工作,原是 工人的回到生产岗位。   六、为了克服管生产与管人事相脱节的弊端,在干部管理体制上,要按照管少、 管活、管好的原则,把企业干部管理权限(少数大中型骨干企业除外),逐级下放给 企业主管部门。   七、企业在任命、选举、招聘干部时,都必须坚持干部“四化”的方针和德才 兼备的原则,特别要注意把好政治关。